近日,浙江省下发了《生猪等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检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管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驻场检疫室(组)负责人是该场检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而动物检疫员是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直接责任人。
浙江屠宰检疫推行责任制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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