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有关精神和泉州市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机动渔船用油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捕捞渔船每千瓦补贴68.42元,养殖船和辅助船每千瓦补贴27.34元。补贴对象:已按有关法律规定登记在册并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机动渔船,包括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渔船及养殖船和辅助船;2006年由边防部门管理转入渔业系统管理并持有效证件的机动渔船,包括从事近海捕捞渔船、养殖船和辅助船。
据了解,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市渔业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渔船办理完备的手续,做到奖罚分明、区别对待,力争于8月份向渔民兑现渔船石油财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