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持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禽类的经营者,将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将坚决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以10万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10万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昨天发出紧急通知,3月10号前,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对辖区市场所有活禽经营摊店进行全面清查,凡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一律禁止销售。
广东不准销售无证禽类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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