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在《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中提出,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和车辆通行费。此外,自2005年11月1日至省政府相关通知发布期间,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和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