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贵州省禁渔只针对部分区域或流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贵州省的所有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将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至5月。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捕杀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除对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将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被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贵州首次全省禁渔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6-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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