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知要求,对家禽业的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主要有4方面。一是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二是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三是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四是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确保禽流感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
《通知》强调,种禽场是恢复家禽业生产的基础,应特别保护和支持。因此按国家相关规定,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政策,并鼓励各地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疫病风险。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
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兑现承诺,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帮助企业把国家的扶持政策传递到农户。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流通也是企业的生命线。《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流通。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