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出口禁令接踵而至
自2002年以来,世界主要水产品进口国对我国的水产品高筑贸易壁垒,对我水产品横挑鼻子竖挑眼,屡屡小题大做,动辄全面制裁,禁止进口我国水产品。对虾氯霉素事件,烤鳗恩诺沙星事件,紫菜遭歧视,美国对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美欧实施产品原产地签证制度,孔雀石绿事件……无一不是直接或间接阻挡我国某一种或全部水产品出口之路,使我国水产业屡遭重创。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水产出口企业在遭到这些明显带有贸易壁垒性质的制裁后,没有束手就范,消极待毙,而是积极应对,水产品出口贸易在困境中稳步发展。2003年,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总量为443万吨,贸易总额为79.7亿美元,其中出口量210万吨,出口额54.9亿美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1%和17%;2004年,水产品总贸易量达540.62万吨,贸易额102.05亿美元,其中出口量242.06万吨,出口额达69.66亿美元,分别比2003年增长15%和27%。水产品出口创汇继续位居农产品之首,占农产品出口的30%。预计今年我国水产品出口增幅将保持在10%以上。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针对我国水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何接二连三发生呢?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水产品价廉物美,竞争优势明显。一些国家或地区看着自己的产品没有竞争力而陷入困境,但又不好明目张胆违反WTO规则将我国的产品拒之门外,只好在我国产品上找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借口,比如养殖环境、产品鲜纯度、药物残留等等,尤其是药物残留,最近的几次遭禁都是借药物残留问题对我国水产品发难。有的国家对我国水产品的检验规则明显高于国际标准,一旦检出不合格样品,就马上全部退货。此外,进口国纷纷实行对我国产品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特殊政策,使我国产品通关时间大大延长,出口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比如美国进口我国虾类产品时,实施严格的抽样检测制度,加大对氯霉素的抽样比例,只要一个对虾样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就对整批产品进行退货或销毁等处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则被列入黑名单,企业所有的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将无条件自动被扣留;去年10月,欧盟解除长达3年的对我国虾类等大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禁令,但同时对进口水产品提高了技术标准,过去检测的仅是水产品药物残留量,现在还要检测水产品药物代谢物的残留量,并且提高药物检测限值,如氯霉素含量,便由几年前的每千克水产品5微克含量上限,下调到了现在的0.3微克。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的水产企业和水产品出口经营者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应对严峻的现实。
完善自身积极应对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全世界尤其是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产品的安全性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喊出“要自由贸易,更要安全贸易”的口号。而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则着眼于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也会想方设法减小别国产品对本国产品的冲击。所以,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技术性贸易壁垒必将持续出现和存在。
那么,我国水产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这种局面呢?记者认为,首先要完善自身,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其次要利用好贸易规则,积极应对,据理交涉。
我国的水产养殖产量早已占到水产品总量的60%以上,占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70%以上。但是,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由此给统一规范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比如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等,但我们不能因为管理难度大而不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更不能对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
近几年来,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药物残留整治方面下了很大力气,各样整治措施和各种限量标准频频出台;很多水产专家也建言献策,有的主张主抓渔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因为处于基层的养殖户科技信息比较闭塞,很多违规是无意识的,有的主张抓基层,让养殖户觉悟提高而拒用禁用药物,那么违禁药物就没有了市场等等,治理整顿取得了不小的成果。记者在一些水产品出口企业看到,“公司+农户”的模式对水产品质量有较好的保障,一方面,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另一方面,收购原料时如产品不合格就拒收,这样有药物残留的产品就不可能进入出口市场。
再就是,行业协会在进出口贸易上要占据主导地位,起到主导作用。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市场保护行为,政府不能出面,行业协会就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积极应对,据理交涉。而这需要尽快健全行业协会机制,提高组织能力。只有在规范行业内部,避免恶性降价竞争的同时,凝聚起出口经营着的力量共同抵御出口市场的阻力,才能突破阻碍我国水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