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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力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养殖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12  
     12月9日,记者从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了解到,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和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省政府向全省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家禽养殖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家禽扑杀政府埋单

    据悉,按照国家对家禽扑杀和家禽免疫的规定,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对重点疫区可预拨资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适当减免部分地税

    自今年1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减免部分行政收费

    从今年11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贴息资金政府负担

    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贴息期为今年11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保障养殖户得实惠

    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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