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验检疫和出证(一)口岸查验合格的,卸入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冷库,按照26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在卸货过程中检查有无夹带、更换包装、拼箱、瞒报、漏报等,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包装检验。
外包装必须清洁、坚固、干燥、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2.运输工具检验。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3.感官检验。
按规定随机抽取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规格检验。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信用证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5.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经口岸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由签证兽医审核相关工作程序和记录无误后,签署《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必要时签证兽医可以要求复检。
(二)指定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调运到本辖区定点加工单位的肉类产品进行核查和检验检疫,确认调运货物入库后方可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回执。如发现未按要求调运到指定地的,应立即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对拒不调运至指定地的,注销其报批和报检资格,罚没保证金并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三)除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通报和文件规定外,其他不合格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截获疫区产品和一、二类动物疫病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感官检验不合格和一般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熟制加工、辐照等无害化处理。
3.检出致病菌的,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4.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要求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后续监管(一)各直属局对辖区内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经营单位、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实施年审制度。年审时应对其年度进口经营、存放和加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考核报告,符合要求的保留认定资格,上报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境肉类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监管手册,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备查;对产品出入库数量进行核销,确保按限定的用途使用;监督指定加工单位的生产过程,确保加工废弃物的处理符合兽医卫生防疫和环保要求。
凡以进(来)料加工方式的进境肉类产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准依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限定的方式加工和使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肉类生产、加工、仓储环节的监管,严防疫区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八、附则(略)(全文完)据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