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法律程序、技术要求、监督检查都作了明确系统的规定,执行起来有法可依、科学防治。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饲养、加工、销售及经营者的责任,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办法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问责制度。
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机构、队伍、资金、储备物资以及各项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