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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渔业养殖、生产开出“违禁药品”名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1-21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8日审议通过《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为渔业养殖、生产者列出了三大类"违禁药品"名单,使用"违禁药品"者的最高罚款将达5万元。

    根据该条例,渔业养殖、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其次,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也不得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据介绍,水产品质量是目前渔业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从各个环节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还规定,渔业养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这使产品质量可以追溯。"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叶鸿达说。

    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同时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也要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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