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对适于养殖的水域,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对已颁布的航道、泄洪通道、港口、军事重地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养殖的区域、管辖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区域,一律不发养殖证。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时,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对该水域的养殖户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近日,长沙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称,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养殖水域、滩涂中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2005年12月底前,要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水域滩涂的发证率达到60%以上;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