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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扩大必须要进口许可的水产动物的对象范围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0-24  
     以10月20日施行的修正水产资源保护法,对水产动物的进口许可的对象以及手法进行了改动。

    在进口的时候,必须要有许可的水产动物(只限于活的水产动物),是以下几种由于水产业等遭受到大的受灾情况有可能会带有某种疾病的水产动物。如,鲤鱼 ·金鱼及其他鲫鱼属鱼类・白鲢・黑鲢・草鱼・红鱼・鲑鱼科鱼类的发眼卵・鲑鱼科鱼类的鱼苗・日本对虾属的虾类的幼虾等。

    进口申请是,在往输送的船舶或者飞机上装货的5天之前(除去行政机关的休息日)带着相关文件到农林水产部或者是通队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的样式示例可以在网上下载。审查之后发布进口许可的命令,然后设置管理期间,没有疾病发生的话就可以正式地进行进口。

    ○询问处:

    农林水产部

    消费・安全局

    蓄养水产安全管理科 水产安全管理室

    Tel: 03-3502-8098

    FAX: 03-3501-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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