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关复原乳的具体规定说,自2005年10月15日起,企业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46-1999《酸牛乳》和GB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
来自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消息,从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