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产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等。9月1日起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这些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记者从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目前该局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将被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如发现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或发现取得许可证后出租、出借或转让证书、标志、编号的,或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证后经省级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将被吊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