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市范围内各禽类养殖场及禽苗孵化场在出售和运输肉禽、种禽、禽苗之前,必须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和运输。
●各市场内应设置有独立的病死畜禽存放点,发现死畜禽要用不漏水的容器盛装,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各市场对存放禽类的门面(仓位)间要有有效的隔离设施,保证禽类不相互窜室,宰杀好的禽类不落地,羽毛、排泄物、废弃物等要统一存放并经消毒处理后才能外排,严禁随处乱丢。每天禽类批发交易市场要对进场交易的禽类进行登记并留存记录,对运输的车辆进行消毒,全市所有市场每天在收市后要对市场进行清洁、消毒。
●禁止家禽及其产品在市场外交易。宾馆、饭店和饮食摊点等食品经营加工场所不得购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染疫、病死、死因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禽类及其产品。
●从2005年10月20日起,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外地的家禽进入我市必须持有有效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地的禽类凭有效的禽流感免疫证或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才能销售和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经营者要主动配合检疫部门的工作,发现自己经营的禽类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通告》还特别规定,对违反以上行为从事禽类及其产品非法经营活动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罚)。(闫友明 李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