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应用药杀灭尾蚴和钉螺;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
预案明确,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或10例以上,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