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紧急部署查禁“孔雀石绿”的行动,是因为担心某些地区有经“孔雀石绿”处理的食用鱼流向了市场。对这种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宁可信其有,而未信其无,这是一种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虽然不必谈鱼色变,但我们也应由此反思:在禁令发出之前,我们的工作是不是有应该改进的地方?在“事后查处”与“事前防范”这两个环节上,是否还有重前者、轻后者的倾向?
这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又名碱性绿、严基块绿、孔雀绿,它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色。科研结果表明,孔雀石绿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鉴于孔雀石绿的危害性,许多国家都将孔雀石绿列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我国也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肉眼如何辨别“孔雀石绿”鱼
一是看鱼鳞的创伤是否着色。受创伤的鱼经过浓度大的“孔雀石绿”溶液浸泡后,表面发绿,严重的呈现青草绿色。
二是看鱼的鳍条。正常情况下,鱼的鳍条应是白色,而“孔雀石绿”溶液浸泡后的鱼,鳍条易着色。
三是若发现通体色泽发亮的鱼应警惕。
以“孔雀石绿”为例。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将其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但在尚未听到“警报”的平时,我们是否将写在纸上的“禁令”化为实际行动?比如,查禁“孔雀石绿”,我们有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可操作的日常工作制度作保证?有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对产地、市场和流通环节等,是否实施了经常性的例行检测?据调查,我们还没有做到这些。某些大城市连检测“孔雀石绿”的相关实验室都不具备,禁而不止也就不奇怪了。
在调查采访中,人们还发现,正宗的“孔雀石绿”,各地的化工商店都有销售,而且,买卖没有任何的限制。当然,“孔雀石绿”还是一种染料,但既然它在渔业行业是一种“禁”品,是不是应该对销售“孔雀石绿”实行专营?买卖的数量及去向等,应该实行备案制。不然,谁敢保证,这不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呢?
水产行政管理部门抱怨说,问题最终将体现在淡水鱼身上,对此,他们当然难辞其咎,但“上游”鱼药的生产经营和“下游”的市场管理等等,却不是“水产办”之类的管理部门所能管得了的。管理体制的不顺,也使事前防范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再比如,“堵”与“疏”的关系,我们是否也是重前者、轻后者?
渔民和鱼贩违禁使用“孔雀石绿”,当然应该严管和打击。但对渔民和鱼贩使用“孔雀石绿”的报告,我们有没有研究过,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不顾后果地铤而走险?除了法制观念淡漠外,是不是也表明了市场对类似“孔雀石绿”功效的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我们一直强调要重视“三农”的问题,这种重视,是不是也应该体现为替农民扎扎实实地解决一些生产难题?
专家介绍,“孔雀石绿”对防治鱼的水霉病有特效,而且操作方便,价格低廉。现在,国家禁止在渔业生产经营环节使用“孔雀石绿”了,但是,我们有没有认真组织专家研制“孔雀石绿”的替代产品呢?有人说,现在的鱼药有上千种。言下之意,替代品是有的。但是,究竟能不能替代,应该是渔民和市场说了算。“孔雀石绿”不能一禁了之,尽快组织研制和筛选真正能够让市场和渔民接受的替代产品,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