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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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5-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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