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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6-24
     (一)口蹄疫

    A.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口蹄疫区。

    B.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屠宰后3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二)新城疫

    A.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为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 所有的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B.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3年内没有暴发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H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三)猪瘟

    A.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B.非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暴发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的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五)其它疫病(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