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农业部等6 部(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管理工作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6-17  
      针对一些科研、教学单位未经批准, 在不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和自我防护条件下,采集病料、分离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情况,近日,农业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强调,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关系到动物疫病的防控、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各地、各部门要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防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病料采集、诊断以及病原分离、鉴定等活动。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病料采集管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需进行实验室检测和确诊的,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集和运输病料、血清等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解剖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采集、运输病料;已经采集的病料须做无害化处理;分离到的病原微生物须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保藏中心)保存。未经农业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的病料、病原微生物不得带出境外。

    通知还要求,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诊断、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必须经过农业部、卫生部批准,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病料保存和毒株管理等措施, 防止病毒泄漏和扩散。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