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一节 定点屠宰厂(场)管理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工商、商品流通、规划、国土、农业、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确定,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点屠宰厂(场)的开办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中标者应当在招投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办定点屠宰厂(场),逾期未开办的,由政府无偿取消开办权,另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办者。
定点屠宰厂(场)开办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八条 开办定点屠宰厂(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得定点屠宰厂(场)开办权的,其屠宰厂(场)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建设要求施工。建设竣工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品流通、规划、农业、卫生、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厂(场)验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二)定点屠宰厂(场)凭《定点屠宰厂(场)验收合格证》,到卫生、农业、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牲畜屠宰经营。
第三章 肉品流通管理
第一节 肉品经营者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肉品经营者,餐饮业和食堂、肉制品加工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向供应商索取销售凭据以及所进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台帐,对采购肉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商的名称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一)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肉品;
(二)建立肉品经营者退出制度。与肉品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肉品经营者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被行政机关查处达到三次的,不得在市场内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肉品进货备案制度,登记肉品的来源、数量、品种;
(四)建立公示制度。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市场内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的出厂(场)肉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经营者予以公布。
第二节 外来肉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来生猪管理)
外地牲畜在本市交易必须在依法开办的批发市场进行,或者直接送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规定)
非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鲜肉(含冷却肉)禁止在本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