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保证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广大市民食肉安全,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使用“检疫合格”标志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生猪定点屠宰的现状,对用于动物产品分割小包装上粘贴的“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和用于屠宰检疫合格的蓝色滚筒印章进行了清理,并于2005年3月重新公布了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代码和滚筒印章编号。同时,要求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对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滚筒印章与重新公布不一致的,按伪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处理。
北京市公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