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从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自去年开始提高生猪增值税的起征点到4000-5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此范围内浮动。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新政策规定农民销售非自产生猪或个体工商户销售生猪,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农民及个体工商户在销售生猪等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也不缴纳增值税。
《通知》规定,农民销售的自产猪,严禁征收增值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生猪,如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猪,应按农民销售自产猪执行政策;严禁在生猪非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