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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法》出台时机成熟了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3-22  
     “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戴草帽的。”这是对目前我国畜禽屠宰现状的一个生动概括。在四川曾经出现生猪“注水专业户”被执法部门查处后,反把执法者告上法庭的案子。除注水外,未经检疫,给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激素等情况无法控制,问题相当严重。面对这种严峻形势,“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应出台《畜禽屠宰法》;但也有代表委员持不同观点,认为《畜禽屠宰法》出台时机尚不成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冯平认为:应尽快出台《畜禽屠宰法》。

    据广西区柳州市定点屠宰办统计,2004年全市每天消费猪肉量在2000头以上,但实际定点单位日均屠宰量1203头,有将近一半的猪肉来自私宰户,原因是私宰户逃税、注水,每头猪的肉比定点单位要便宜120多元。据甘肃省兰州市定点屠宰办统计,兰州市每天的羊需求量约3000只,但定点屠宰厂每天最多宰杀200只左右,有上千只羊来自私屠滥宰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出台8年了,《兰州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也颁布6年了,但至今私宰、滥宰现象仍相当严重。守法企业没有积极性,要么破产,要么与私宰户同流合污,长此以往必将引发社会责任的信任危机。法律不健全也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还会给地方保护以及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

    应尽快出台《畜禽屠宰法》,加大惩处力度,改变以罚代管状况,明确法律后果。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条款进行协调、修改和补充。对贩卖病、死及未经检疫的畜、禽肉损害他人健康,间接危害人生命的行为应界定为犯罪;对自宰或为他人代宰的行为,要视其有无经营性盈利来界定是否犯罪;对欺骗消费者,向被屠宰畜、禽注水的行为应界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所所长沈志强则认为:我国目前养殖模式还不成熟。

    我国目前畜牧业以个人养殖为主,养殖模式还不成熟,一时难以达到规模化、机械化水平;再者,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饮食习惯不同。只有解决规模化生产、食用肉类的差异化等问题后,才有可能出台《畜禽屠宰法》。

    现在,我国猪、牛、羊等肉类产品基本上形成了专业化宰杀,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保证人民食品安全,出台《屠宰管理条例》时机已经成熟。

    出台《屠宰管理条例》首先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目前仅宰杀就涉及到农业、工商、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现在实行“官员问责制”,由一个部门管理更容易解决问题。另外,配套法律法规也要修订,如对已经出台的《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等进行修订,使之与《屠宰管理条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点评 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是个“法”字。依法治国,健全法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使多年来悬而未解的私屠滥宰问题迎刃而解,也是解决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本所在。而法律法规的制定既不可操之过急,而令其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可迟迟“按兵不动”;更不可照抄照搬国外的法律法规。在目前调整农业结构还不能一步到位的时候,在食品安全这个“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问题上,解决私屠滥宰更要实事求是搞好调研,否则,出台《畜禽屠宰法》也好,出台《屠宰管理条例》也罢,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度,脱离国情民风,与传统的道德文化相违背,合法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只能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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