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令,对来自中国的暖水虾实施征收27.89%至82.27%的倾销税,39家A卷企业获加权平均税率55.23%。面对这一严重不公正裁决,中国暖水虾生产企业经过再三权衡,以中联水产、谊林集团和汕头红园为首的三家强制应诉企业,以及29家A卷企业,于3月4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起诉。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称,美国目前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我国产品生产成本时需要寻找替代国的替代价格。替代价格之争成了应诉成败的关键,这给了贸易保护者很大的随意性。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以及美国反倾销法选取替代国价格必须符合准确性、代表性的原则,中方律师提供的印度替代国价格完全符合这一原则(每公斤2.15美元至3.18美元),按中方提供的替代价格,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均应为零或接近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