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重新核准了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并印发了农业部第468号公告。二是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并印发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国渔船(2005)7号],解决了换发、重新申请、补发许可证面临的功率凭证“以旧换新”问题,规范了其申领程序和条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等。三是下发了《关于2003-2004年农业部批准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05)5号],对近两年来跨省购置渔船及其引起的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增减情况进行了通报。
这三个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依法规范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捕捞许可签发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而且还为全面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