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禽流感油乳剂灭活疫苗使用过程当中的运输、贮存、免疫程序和免疫效果评价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H5或H7亚型禽流感油佐剂灭活疫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批次
具有相同代码,组成均一的全部疫苗。
3.2 剂量
标签上标定的特定年龄家禽,经特定免疫途径,一次接种疫苗的使用量。
3.3 效力
根据生产商建议使用生物制品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
4 免疫效力保证
4.1 根据当前流行的禽流感病毒血凝素(HA)亚型,选择相同亚型的禽流感疫苗用于家禽的预防接种。
4.2 根据饲养家禽的数量,准备足够完成一次免疫接种所需要的同一厂家、同一批次的疫苗。
4.3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4.3.1 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4.2.2 疫苗应在2℃~8℃下避光冷藏。
4.4 疫苗使用要求
4.4.1家禽的要求
接种的家禽必须临床表现健康,疫苗注射当天早晨应禁饲。
4.4.2 疫苗的检查
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抗原亚型,详细记录生产批号和失效日期。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4.4.3 疫苗的预温
疫苗使用前应置于室温(22℃左右)2h左右,使用时应充分摇匀,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匀质。疫苗启封后,应于24h内用完。
4.4.4 接种针头的要求
针头以12号为宜,同一养禽场的家禽,每注射1000只至少要更换针头一次。
4.4.5 接种部位的选择
优先采用颈部皮下注射,注射部位为家禽颈背部下三分之一处,针头向下与皮肤呈45度。
4.5 疫苗接种质量控制
4.5.1 专人负责监督接种过程,确保每只家禽都被接种,发现漏种的家禽要及时补种。
4.5.2 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家禽的品种、年龄、疫苗的来源、批次、接种时间等。
5 免疫程序
5.1 免疫程序的制定依据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程序的制定主要以禽群的相应亚型禽流感病毒的血清抗体的水平高低为依据。
5.2 推荐的免疫程序
5.2.1 生产蛋鸡和肉种鸡
雏鸡在2周龄首次免疫,接种剂量0.3 mL;5周龄时加强免疫,接种剂量0.5mL;120日龄左右再加强免疫,接种剂量0.5mL;以后间隔5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0.5mL。
5.2.2 8周龄出栏肉仔
雏鸡在10日龄免疫,接种剂量0.5 mL。
5.2.3 100日龄出栏肉仔鸡
雏鸡在2周龄首次免疫,接种剂量为0.3 mL;5周龄时加强免疫,接种剂量0.5mL。
5.3 火鸡、鸭和鹅
在2周龄首次免疫,接种剂量为0.5mL;5周龄时加强免疫,接种剂量1 mL;以后间隔5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接种剂量1 mL。
5.3 紧急免疫接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受威胁区内的所有健康未接种禽流感疫苗的鸡、鸭和鹅等禽类应当进行禽流感疫苗的紧急免疫接种,接种剂量鸡0.5mL,鸭、鹅等禽类1 mL。
6 免疫效力的评价
6.1 鸡群(30只/群)在疫苗接种前、后(免疫后3周)分别静脉采血3mL,分离血清,按GB/T 18936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鸡血清HI的抗体水平。当鸡HI抗体平均水平小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效力低下,应当进行疫苗接种;HI抗体水平大于或者等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效力良好。
6.2 火鸡、鸭、鹅等禽类接种禽流感疫苗免疫效力评价缺乏足够的血清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