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上海陶恩(译音)国际贸易公司没有及时向美国商务部提供文件,有隐瞒事实的嫌疑。商务部参照江苏淮阴同类产品的制裁比率,确定陶恩淡水小龙虾尾肉的反倾销制裁比例,“既恰当,又合法”,陶恩上诉因此驳回。
判决书说,商务部1997年就认定上海陶恩销售的淡水小龙虾尾肉构成倾销。在随后提交的文件中,陶恩强调龙虾尾肉并非自己生产,而是连云港市玉竹(译音)水产公司,货物直接从连云港启运。玉竹应该提供有关生产数据,供美方参考。
但这与美国海关调查掌握的情况不符。联邦商务部因此指责陶恩提供的文件不可信,有意隐瞒资讯,2003年底决定抬高制裁,把反倾销比率定为223.02%的最高额度。
陶恩2004年向国际贸易法庭提出上诉,理由是陶恩并没有有意隐瞒事实,只是没有理解商务部要求澄清与玉竹关系的定义,造成误解。即使最初隐瞒了事实,随后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解释,并没有违犯美方的规定。美国商务部没有理由根据“全部的不利事实”,选择最大额度的制裁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