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长江流域又将陆续进入禁渔期。近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2005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地进一步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2005年长江禁渔管理工作。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的一项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该制度实行3年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强化管理,使这项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有效的执行。 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境内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禁渔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捕捞除外。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若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及有关科研单位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 资源增殖:禁渔期间,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通知要求沿江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监督检查、关心帮助渔民、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做好今年的禁渔管理工作。 此外,为接受社会对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查处案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农业部还设立了监督电话: 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010-64192945(白天)010-64192948(夜间和节假日)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1-52768123(白天)021-52755808(夜间和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