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的一项长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2002年长江中下游试行春季禁渔,2003年起,农业部首次在长江干流、一级通江支流和鄱阳湖区、洞庭湖区分段实施了春季禁渔期制度。2005年禁渔时间是,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有关渔政部门将组织实施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迷魂阵、深水张网等有害渔具渔法。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地区、重要渔业水域、省际交界水域、管理力量薄弱或情况复杂区域,组织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地方要限期整改,以保障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同时,渔政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对港口、市场、餐馆饭店等水产品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坚决取缔非法渔获物的市场流通,并通过设立和公布举报热线等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监督,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