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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曼海”案一审宣判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1-18  
     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天津市海洋局诉“塔斯曼海”轮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案,历时两年,经过6次公开审理,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天津市海洋局胜诉,被告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伦敦汽船互保协会赔偿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5.81万元。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天津市海洋局局长张海河激动的说:“渤海湾是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在渤海渔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给渤海湾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后果相当严重。天津市海洋局紧紧抓住‘塔斯曼海’轮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事实,坚决维护国家的权益,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积极索赔,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

    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引起国家海洋局和天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天津市海洋局立即采取紧急行动,派海洋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委托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前往事故海域进行跟踪监测。经国家海洋局授权,2002年12月26日,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代表国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从而拉开这起国内首起涉外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民事索赔案的序幕。

    原告的技术支撑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主任高振会研究员向记者介绍说:案发后,北海监测中心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外业调查工作,先后有几十名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获取了8个航次近万组监测数据,分析确定了此次事故溢油量、污染面积、溢油前后海洋环境变化及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情况,通过生态环境损失评估,完成了近两千页的《“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

    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技术负责人杨建强博士说:“我们经过油样指纹对比分析,在事故地点附近海域的沉积物以及滩涂底泥样品中均发现‘塔斯曼海’轮所泄原油。泄油事故后5天与泄油前一周相比,海水中油类含量高于事故前的2.2倍,受影响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事故前的8.1倍,受影响的海洋沉积物面积达82.7平方公里。滩涂污染面积达147平方公里,同时伴有浮游植物、海洋动物数量明显减少等现象。特别是2004年10月我们进行的第8次监测发现,事发海域沉积物油类含量仍高于事发前平均值的0.76倍。石油属烃类物质,具有稳定、不易被降解、含有毒素等特性,对鱼、卵、浮游生物都有毒害。此外,渤海是内海,水交换能力差、自净能力较低。此次事故使这半封闭的海湾水域遭受严重影响,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遭到破坏,威胁到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天津海事法院聘请的法院鉴定专家认定,此次事故溢油量为205.924吨,占用了渤海的环境容量。“塔斯曼海”轮205.924吨轻质原油入海,不管是否造成小面积或者大面积的污染超标,都使渤海湾中增加了205.924吨轻质原油,占用了渤海石油排污的控制指标,这是不容质疑的客观事实。“塔斯曼海”轮泄油对事故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降低了该海域生态服务功能。事故初期,原油对浮游植物、海洋动物等海洋生物短期的毒性较大,而海洋生物受到毒害后都有一个较长的恢复期,因此,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非常严重,应当予以赔偿。

    对事发后该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南开大学粱凤来教授说:“事故发生后,我们运用石油解烃菌技术开展事故海域沉积环境修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我们培养的降解菌完全可以用于事故海域的生物修复。”

    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案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我国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及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必将对今后维护我国海洋生态权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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