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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行业团体质疑“虾反”结果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2-23  
    引起广泛关注的美国进口虾反倾销案(本报曾于12月2日对其终裁结果做详细报道),最近又有新进展。
    近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长曹绪岷和全国虾产业联盟理事长袁继刚代表国内虾生产、出口企业,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对该案“严重不公正”的裁决结果表达“强烈不满和愤慨”,并要求美国商务部修正错误的裁决。
    公开信说,“为了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留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诉诸法律的权力”。
    公开信指出,美国商务部人为制造出严重背离实际的奇高的替代国价格,对中国暖水虾构成了不合法的贸易壁垒。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替代国价格的做法上,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公正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同期性”的规定;也违反了美国反倾销法和美国商务部的惯例,即选取替代国价格应符合“准确性”、“代表性”和“同期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方企业先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三套替代国价格,均是分规格的带头印度原料虾实际采购价格,符合中国企业采购虾原料的实际情况,并且三套不同来源的价格水平相差无几,每公斤在2.15美元至3.18美元。但美国商务部拒绝了中方提供的数据,执意选取了高达每公斤5.97美元的替代国价格,比印度原料虾的真实价格高出数倍。
    公开信指出,美国商务部选择的印度某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是该公司2002年度采购的全部水产原料,不分规格大小简单算出平均成本,这些原料中不仅包括了20%以上加工过的去头虾,还包括了其它海产品(如龙虾)。这个价格包括二次加工成本和其它海产品成本以及税款,大大高于全部带头带壳未加工虾的价格成本。
    中方提供的价格的代表性远远高于美方确定的价格。中方提供的替代价格,要么代表了印度虾产业55%的产量,要么是全印度原料虾价格。而美国商务部选用的价格只是印度一家公司的价格。
    美国商务部坚持的“替代国价格”,甚至不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此案调查期为2003年4月至9月。中方提供的价格均在调查期内,而美国商务部选取的价格是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不在调查期的任何时间段。
    公开信指出,美国商务部拒绝了18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理由是这些公司虽然提供了合同资料,但没有提供有关价格谈判过程的书面记录文件(包括电话谈话记录),不能证明他们有权可以不经政府批准而独立谈判并制定出口价格和签署合同,从而不能证明他们在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的这种要求和结论荒谬之极”,“没有法律依据”。
    公开信说,众所周知,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最终确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执行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后依据。不论是国际商法或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包括美国,都没有规定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谈判过程中必须对谈判过程有书面记录,甚至对来往电话都要有书面记录,并且保留这些记录。各国家各企业的交易习惯及做法有所不同,请了解一下是否所有美国商人对交易谈判过程都有书面记录?如果有的企业没有这样做,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无权谈判和制定价格,从而是受到美国政府控制的?美国商务部一定要应诉企业提供谈判过程的书面记录否则就认为他们在理论上和实际上受政府控制,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说不通的。
    公开信还指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税率时坚持使用了“归零”原则(zeroing),将倾销幅度为负的一律按“零”计算,人为提高了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而这个原则早已被世贸组织裁决为“不合法”。

 

背景链接

   一、根据美国商务部11月30日终裁结果,对两家使用自己农场生产的虾原料加工出口美国的中国企业——“湛江国联”、“汕头红园”,美国商务部分别裁决0.07%和27.89%的倾销税率。对于使用外购虾原料加工出口美国的“中联水产”和“谊林集团”采用了替代国价格,分别裁决84.93%和82.27%的高额税率。35家企业获得平均加权税率为55.22%,非应诉企业为112.81%。
   二、根据美国法律,明年1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就中国进口虾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作出终裁。如果结果是肯定的,美国将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是否定的,美国商务部终裁将被撤销。
   三、根据美国法律,中国企业可就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推翻不公正的裁决。2003年年底,中国苹果汁行业曾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告倒”了美国商务部,迫使后者大大降低反倾销税率。由此,苹果汁反倾销案也成为我国农产品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第一次通过司法程序“告倒”美国商务部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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