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恶化及时告知公众
条例规定,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象山港环境和生态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象山港环境污染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公告。
对污染严重项目“说不”
条例规定,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炼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船舶在象山港内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舱和从事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严格控制在象山港新建入海排污口。横山至西泽连线以西岸段禁止新建排污口;向象山港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水域的水温和水质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向象山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重金属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网箱养殖,在养殖中禁止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脂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在象山港及沿岸、岛屿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能对象山港海洋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禁止擅自在象山港内围垦滩涂、围海、填海。
野蛮捕捞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条例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底拖网、对网、推辑网和向天缯网作业;
(二)除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外的张网作业;
(三)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力捕鱼。
(四)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养殖和进行捕捞作业区域,最低可捕标准和禁渔期。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4月22日发布的《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