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近日发布的426号公告(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产品批准文号有关事项),在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完成全部兽药地方标准情况的基础上,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对全部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受理目录》的组织进一步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列入《兽药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目录》(以下简称《升标目录》),不合格的,列入《废止目录》。同时,根据《升标目录》发布《兽药国家标准产品企业名录》,对逾期未申报、漏报的兽药地方标准,均列入《废止目录》。自《废止目录》公告发布之日起,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