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法规分类】渔业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921
【实施日期】19940921
【正 文】
关于奖励外引内联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经济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海洋渔业开发,振兴沿海地区经济,对在“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期间引进资金、设备及技术(不含政府正常拨款及贷款)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和设备来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引进到位的资金和设备价值的6‰-10‰一次性奖给牵线搭桥者。其中,引进资金(含设备,下同)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8‰-10%;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奖金为到位资金的6‰-7‰。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奖金由项目的中方企业支付;属独资兴办企业的,其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二、凡为开发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引进技术取得成效的,项目获利头两年,分别提取项目新增利润的3%奖给牵线搭桥者,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外商独资兴办的项目,奖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支付。
三、凡外引内联兴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可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的工缴费收入总额,提取3%奖给牵线搭桥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四、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助开发海洋渔业、发展沿海经济的,按实际资助额的8%计奖,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五、为保障牵线搭桥者的经济利益,牵线搭桥者可在引进的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前与受益方签订协议书,由招商会组委会鉴证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根据资金、设备、技术等到位情况领取奖金。属境外的牵线搭桥者,可携带外汇出境。
六、本规定由广西海洋渔业、沿海经济开发招商会组委会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