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农委发出通知,在我省全面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要求各地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专业渔民优先的原则核发养殖证,加快养殖证制度建设。
2002年,农业部在全国实施养殖证制度试点,我省在全省17个县进行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这一制度。今后,水产养殖户都将持有一本记载着承包人、养殖品种、水域面积、品种产地、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养殖产量等内容的养殖证,只有持有这一证书,水产养殖户方能进入市场。养殖证的最高年限为:池塘养殖30年,滩涂养殖15年,江河、湖泊、水库养殖10年,临时养殖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