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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奶业生产经营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出台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0-18  
     规范奶业生产经营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出台

     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大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条例》对奶牛饲养应具备的条件,奶牛基地的建设,生牛奶的销售与收购,生牛奶加工乳品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与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奶户、场应当建立奶牛档案。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繁育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群体改良计划,指导奶户、场采用优良品种,通过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措施,增加高产优质奶牛数量,提高奶牛遗传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不得经营冻精和胚胎。

    

     《条例》还规定了七种禁止销售和收购的生牛奶,即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产犊7日内的初乳(以初乳为原料的企业除外);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发生在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封锁时期奶牛产的奶;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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