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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权证书》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定,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一、 本证为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凭证,由海域使用权 人持有,经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盖章后,在年度审查有效期内生效。

  二、 本证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 持证人应当在年度审查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 内,按规定申请年度审查。

  四、 所载内容如有重大变更,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填证机 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 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证人应报填 证机关并补办有关手续。

  六、 本证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七、 附图和附件为本证组成部分。

  八、 未经批准,本证所代表的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 租、抵押和作价入股。

  九、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海 域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主动出示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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