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备条件 |
打分范围 |
得分 |
备注 |
选址与设施要求 |
1.种禽场的建立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要求,必须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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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 |
2.种禽场应远离其它养殖场和村镇、工厂、学校500米以上,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排水方便。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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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区、生活区、生产区、污物处理区,布局合理,并保持适当距离,净道、污道分开。污物处理符合环境净化要求。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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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栋间距应在3H(H为禽舍檐高)以上,舍内应符合通风、保温、采光、消毒、防雀、防鼠、生产管理等科学要求,各类禽舍配套合理。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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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饲养管理设备先进可行,配套齐全。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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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规模 |
1.饲养规模要与定点审批规模和禽舍容量相一致。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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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
2.饲养成年健康母禽,祖代5000套以上或父母代3000套以上,单系品种必须具备与该品种相应的规模。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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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品种 |
1.种源必须从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合格的上一级种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从国外引进必须有省畜牧局和农业部审批证明。购买的种禽种蛋的名称、品系、代别、数量、出壳日期(或产蛋日期)与单、证相符。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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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分 |
2.祖代场必须做到一场一品种一代次、父母代场可放宽到一场二品种一代次,但必须严格隔离,独立成区。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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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禽场只允许饲养单一类型禽种,决不允许多类禽种(蛋、肉鸡、鸭、鹌鹑等)混养。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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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禽场各栋舍只许饲养同品种、代次和批次的种禽。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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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新或增加新品种必须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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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力量 |
1.种禽场领导应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并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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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
2.祖代种禽场应配备2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大专毕业生或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人员,父母代场应配备5名以上中专生和1名以上大专水平技术人员。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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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省、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鉴定员,负责种禽质量检验工作。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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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明确职责,相对稳定。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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