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logo

案件追踪:鸡粪污染水体导致鱼死亡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案件追踪:鸡粪逸池致鱼死亡 赔偿三千五

  5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鸡粪污染水体导致鱼死亡,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被告童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人民币3500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童某系同村村民。童某是养鸡大户,在其鸡舍北侧有一个蓄粪池,鸡粪正常流入其中。蓄粪池的北面则是林某承包的鱼苗(即种鱼)养殖场。一家养鸡,一家养鱼,相安无事多年。2003年秋的一天下了一场大雨,因童某蓄粪池内鸡粪过多,雨水很快将鸡粪漫出,溢入林某的养鱼池内,导致池内养气量严重不足。第二天早上,林某发现池面上到处都是死鱼,十分痛心。随即,他找来镇上的环保员和水产站的同志,查看后发现童某的蓄粪池边有粪便的痕迹。经镇、村干部到场计算,损失鱼苗1000余斤。林某在发觉该情况后,及时采取翻水增氧等补救措施,制止损失的再扩大,但仍有少量死鱼陆续浮出水面。案发后,林某就损失赔偿问题请镇、村干部与童某协商,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就应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被告童某未能举证证明鱼的死亡与鸡粪的污染之间无因果关系,就应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并由童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后,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并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一篇 | 暂无
 下一篇 | 泰国北部再次暴发禽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