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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鲜冻禽产品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通知:进出口鲜、冻禽产品执行新的国家标准—GB16869—2000《鲜、冻禽产品》。该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后的鲜、冻禽产品,凡国内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鲜、冻禽产品,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必须符合该标准。同时废止GB2710—1996《鲜(冻)禽卫生标准》和GB/T16869—1997《分割鲜(冻)鸡肉》等两个国家标准。

  该标准是GB2710—1996《鲜(冻)禽卫生标准》和GB—T16869— 1997《分割鲜(冻)鸡肉》两个标准的合并、修订版。其主要技术差异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GB/T16869—1997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分为一级、二级;修订后不分等级。2)挥发性盐基氮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mg/100g。3)增加了GB2710—1996和GB/T16869—1997两个国标中未规定的盐酸克伦特罗、土霉素、金霉素、和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19项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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