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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生化:就新的荷兰侵犯专利发表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10-31

  10月28日,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有关在荷兰侵犯专利新的进展发布公告提示。

  味之素公司就EP’710 发出的新令状

  2013年10月23日,有关集团成员公司获本公司的荷兰法律顾问告知,一份令状已应原告人的要求送达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涉及于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席前进行有关新一项指称侵犯EP‘710的初步济助程序。根据令状,原告人指称原告人委聘的研究机构发现于2013年2月在荷兰检取的样本(其后由该研究机构进行分析)侵犯EP‘710。

  根据令状,原告人要求法院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侵权及向有关集团成员公司颁令,其中包括:

  (i) 增加前判决中有关EP‘710 及EP 0.733.712 的罚款至每公斤或每日(或不足一日)10,000 欧元;

  (ii) 禁止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在荷兰供应、买卖及进口任何L- 赖氨酸产品,除非彼等可提供研究机构发出的测试报告及独立会计师声明,显示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生产的L-赖氨酸产品并无侵犯EP ‘710;

  (iii) 禁止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于EP ‘710 届满后一年内侵犯此专利;

  (iv) 向原告人的法律顾问提供独立会计师所草拟侵权L- 赖氨酸产品数量、实现的营业额及纯利概览,以及在荷兰所涉及的第三方名单,该概览须经原告人指示的独立会计师审查;

  (v) 要求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的所有买家归还侵权的L- 赖氨酸产品;

  (vi) 就侵权事件在本公司网站上登载陈述、发出新闻稿及在行业刊物中刊登广告;

  (vii) 提供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于欧洲的收入、资本状况及可收回货品(资产)的概览,随附独立会计师发出的报告;

  (viii) 颁令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不得将欧洲所有可收回货品让与、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挪用;

  (ix) 指示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的联属公司遵守判决;

  (x) 就不遵守任何上述颁令支付罚款每日100,000 欧元;

  (xi) 支付有关法律程序的讼费。

  上述程序的聆讯日已定于2014年1月13日。本集团正在寻求有关上述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见。根据本公司董事会所知事实及情况,且有待获得进一步法律意见及对业务及财务影响进行详小评估,鉴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向荷兰销售的L- 赖氨酸产品约为11,602,000 美元,占本集团于该年度的营业额约1%,董事会认为,该法律程序不会对本集团的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关于侵权案的进展过程:

  公司于2007年8月22日、2011年4月12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8月9日刊发的公告披露,本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涉及多项Ajinomoto Co. Inc. 及Ajinomoto EurolysineS.A.S.(“原告人”)于荷兰向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的诉讼。在该等诉讼中,原告人指称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在荷兰提呈出售、进口或买卖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的L-赖氨酸产品,因此侵犯了四项注册专利。有关专利荷兰以EP 0.773.710(标题为“发酵生产L- 赖氨酸的程序(Process for Producing L-Lysine by Fermentation)”)(“EP‘710”)、EP 0.733.712(标题为“生产物质程序(Process for Producing Substance)”)、EP 0.796.912(标题为“崭新的赖氨酸脱羧酶基因及生产L- 赖氨酸的程序(Novel Lysine Decarboxylase Gene and Process for Producing L-Lysine)”)及EP 1.664.318(标题为“生产L-氨基酸微生物及生产L- 氨基酸的方法(L-amino acid-producing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producing L-amino acid)”)注册。

  荷兰法院已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侵犯EP‘710及EP 0.733.712,该判决乃最终判决。法院亦作出判决,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侵犯EP 0.796.912,而关于此判决的上诉程序仍还没有了结。就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指称侵犯EP 1.664.318进行程序的简介首日为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