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法官要求被告支付1.62亿美元的赔偿,是陪审团所要求的的三倍。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像操纵这样的违法行为,应支付三倍的赔偿。
当地时间14日,布鲁克林联邦法院的陪审团认定,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数年来在美操纵维生素C价格负有责任。
《华尔街日报》援引代表原告、美国维生素C买家的博伊斯-席勒和弗勒克斯纳律师事务所指出,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被指控涉嫌触犯了美国反垄断法。
据悉,本案法官要求被告支付1.62亿美元的赔偿,是陪审团所要求的的三倍。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像操纵这样的违法行为,应支付三倍的赔偿。
分析人士指出,“该审判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将不得不和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遵循同样的规则。”
在最近一次民事庭审期间,为证明没有价格操纵行为,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给出了一项不寻常的法律辩护理由:政府让他们这么做,迫使他们协调价格和产出。
据报道,代表被告方和中国商务部的律师尚未给出任何回应。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的发言人也拒绝对此事发表任何置评。
本案原告方包括德克萨斯州的“动物科学制品”公司和新泽西的食品公司“拉尼斯”。他们指控称,自2001年下旬以来,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就通过减少供给量来不正当地控制价格,致使维生素C的价格不断攀升,让他们蒙受数千万美元的损失。
原告方表示,中国企业将维生素原材料卖给美国企业,而后者会将维生素用在食品和饮料产品、消费者维生素和动物产品中。
据报道,中国商务部主管维生素C出口的已退休官员乔海力提供证词称,政府授权他负责维他命C公司的生产和出口价格,支持他在对待维生素C价格问题上的立场。
维生素C制造商表示,他们必须服从乔海力发出的指令。布鲁克林地方法官柯根则回应称,中国的法律不会强迫企业和干预内部管理。
另据彭博社报道,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始于7年前,美国商务部早在2006年就表示对此事“很感兴趣”。此前,中国商务部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件,表示支持被告企业的立场,同时声称此状诉讼案应该被撤销。中国商务部认为,在没有阻挠中国行业政策的前提下,这桩案件不可能被解决。此外,中国商务部也表现出对“美国法庭无法正确地遵循中国对本国法律的诠释”的担忧。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瑞士、日本和德国公司被发现存在联合抬升维生素价格的不正当做法,并且遭到了美国和欧洲相关部门的公诉,最终支付了10亿美元的罚款以及10亿多美元的民事赔偿。后来,迫于中国企业的低价格成本,欧洲和日本企业退出了美国维生素市场。
根据法庭提供的资料,美国市场对维生素C的年需求超过1亿美元,而中国产品占美国维生素C市场80%(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