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我聚酯短纤维立案复审
日前,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白俄罗斯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调查是由欧盟委员会启动。欧委会认为,自原裁决调查期结束以来,欧盟成员国市场已发生变化,继续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白俄罗斯的聚酯短纤维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据了解,1993年1月,欧盟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短纤维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1996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白俄罗斯的聚酯短纤维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5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欧盟对我柠檬酸立案调查
9月4日,应欧洲化学工业理事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1400和29181500。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这是2007年欧盟对中国产品首起反倾销案。
截至目前,已有8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产柠檬酸启动过反倾销调查。
美国业界申请调查我二氧化锰
日前,美国Tronox公司分别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诉方指出,近年来,进口自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申请人主张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并初步测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3.6%。
此案是2007年美国产业针对中国输美产品提起的第8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美国曾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以初裁无损害结案。
印度对我棕榈酸盐发布事实披露
日前,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了对进口自中国的维生素A棕榈酸盐的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本案以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构成倾销。其中,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出口商新旅程国际贸易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8%,其他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0%。根据该事实批露,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出口商新旅程国际贸易公司的损害幅度为10%至20%,其他中国公司的损害幅度为25%至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