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鉴于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成为出台这部法律主要目的之一。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思想在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法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法律同时明确,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