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调整豆粕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幅度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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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起,豆粕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合约价值的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有关豆粕合约的规定亦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条款》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条款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一)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第五条(一)自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50%
第六条(一)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
N≤20万手合约价值的7%
20万手<N≤25万手合约价值的10%
25万手<N≤30万手合约价值的12%
30万手<N≤35万手合约价值的15%
35万手<N合约价值的18%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一)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豆粕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
第十六条(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大豆或豆粕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所有持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起,豆粕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合约价值的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有关豆粕合约的规定亦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条款》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条款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一)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第五条(一)自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50%
第六条(一)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
N≤20万手合约价值的7%
20万手<N≤25万手合约价值的10%
25万手<N≤30万手合约价值的12%
30万手<N≤35万手合约价值的15%
35万手<N合约价值的18%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一)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豆粕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0%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
第十六条(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大豆或豆粕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所有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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