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明确“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由于2004、2005年小麦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国家没有发布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从2006年开始,国家每年都发布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时间除2006、2007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之外,以后年份均为每年的5月21日至9月30日;最低收购价逐年提高;执行范围是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主体均是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下面,从政府的执行力评析近几年我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启动机制。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关于印发<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1140号);《关于印发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改经贸[2008]1185号);《关于印发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293号);《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994号);《关于印发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1066号)。
自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6个单位发布第一个,即《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以来,到2011年,其批准启动的方式有4种:
(一)省一级批准启动。2006年是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地方储备粮公司批准启动。当年的《预案》规定:“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省一级批准启动,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分为两种方式(1)2007年是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批准启动,但要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当年的《预案》规定:“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2)2008—2009年是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但要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2008年《预案》规定:“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2009年《预案》规定:“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承储库点确定启动。2010年是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自动启动。当年《预案》规定:“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四)省一级核实,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启动,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011年是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011年《预案》规定:“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小麦最低收购价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能否稳定。从政府效能考察,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就是对政府执行力的考验。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前所未有地提到了一个政府执行力的概念。执行力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的执行力可以是指一个人的执行力或某一件事的执行力等;广义的执行力是指一个组织、一个企业的执行力,也即企业、组织在达成目标过程中所有影响最终目标达成效果的因素,对这些影响效果的因素都进行规范、控制及整合运用的话,那么企业就可提高执行力。那么政府执行力,属于广义的概念范畴。政府执行力是政府执行的能力和效能,是政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实现既定目标的实践能力。
下面,从政府执行力角度,对6年来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进行评析。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测力。小麦最低收购价既是国家引导小麦生产的一个“风向标”,又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手段。有了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指引,农民就能够以此安排粮食生产,精耕细作提高粮食产量,取得好收成,卖个好价钱;有了最低收购价的支撑,农民就有了保证获得适当粮食生产利润,能够从事再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了高度自主权的农民,生产不受外来干预,有可以自由选择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就等于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不用担心生产的粮食得不到价格的保护,从而尽心尽力搞好粮食生产。因此,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充分反映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测力。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粮食消费量最大的国家,保证95%的粮食自给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不同于其它经济作物,粮食生产的社会平均利润是相对较低的。如果没有国家保障农民出售的粮食商品价格,农民就转而生产其它作物。同时,我国人口的刚性增长、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对粮食生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保证必须的粮食产量须臾不能放松。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及时发布,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计划力。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服从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好政策是关键,但落实政策也至关重要。再好的政策,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就起不到应用的作用。国务院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有关部门闻风而动,及时制订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充分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领会力,对国务院重大决策的服从力。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力。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一个环节、一个地方不到位,整个环节就或多或少出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能够领会国务院的意图,而且还多方协调,在每年粮食收获之前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充分体现了强有力的组织力。
作为一种对粮食生产的保护性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我国实行毕竟仅有几年的时间。但是,作为一个定邦安民的政策,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又好又快地落实。从实践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要提高评估力。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一个可操作性十分强的预案,制订之时要有认真评估。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批准启动方式中,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大多数评估力不足。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启动机制不够快捷。无论是省一级批准,还是省一级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是省一级核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都存在层级过多、部门过多、时间过长的问题。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办事效率,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从基层申报,到省一级核实,再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最起码也要三周以上的时间。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是快速变化的,粮食市场价格决不是等待行政决策而变化。在长达几周的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仅粮食市场价格不会等待,种粮农民也不可能等待行政决策再卖粮食。粮食上市的季节性、农村劳动力缺乏的时代性都与行政决策的滞后性相矛盾。因此,有关部门在制订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应充分考虑、评估《预案》启动的快捷性,突出时效性。切实做到特事特办,好事快办,启动的时间不要超过一周。
要提高调整力。我们从事的工作是前无古人的工作,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考虑再周密的方案,在实施中不免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和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无往而不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我国的小麦最低收购价虽然每年都在调整,但是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不可能遇见到所有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就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及时分析,调整执行预案。只有这样,才能让《预案》符合实际情况。否则,《预案》只能是预案。种粮农民所感觉到的,是国家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很好,就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好政策得不到真实惠。
要提高问责力。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政策,理应纳入政府的问责范围。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把提高问责力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不及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违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要把提高问责力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要把提高问责力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研究把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问责力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