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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8-16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的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购买。饲料企业还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还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或日需求量证明。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一个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个月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企业120天加工用量。买受人所购买的玉米仅限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用,不得转卖。买受人须在交易前向批发市场如实提报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签署承诺书。

    另将8月3日执行的交易承诺书第一项最后一句:“玉米成交后,在开具《出库通知单》之前,提交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玉米日处理能力(需求)证明。”删去,修改后的承诺书见附件。

    本细则自2010年8月17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8月17日起执行)

     2. 参加东北玉米竞价交易承诺书(2010年8月17日)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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