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零食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 -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应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后,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派不出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参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事要加强对国家*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我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的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加工数量。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大豆实际轮换收购情况,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对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南方饲料消费省份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本地地方*备粮公司和饲料企业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充实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确保本地饲料粮供应。
上海、江苏、浙江、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要在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本地一家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2009年新产玉米。对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份)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此期间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收购新玉米并运抵上述省(区、市)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购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延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政策。2009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接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其他补贴政策及要求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内容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